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
(一) 中国投资环境论坛理事大会为论坛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举行一次。理事大会由论坛秘书处负责筹备,有关会议事宜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所有理事。
(二) 因不可抗力未能将召开会议的通知送达某一或某些理事的,或某一或某些理事因故未能参加大会,不影响理事大会的进程。
(三) 理事大会的权力:
1. 决定论坛的重大事项和发展规划;
2. 通过由秘书长提交并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工作报告;
3. 审议通过论坛《章程》或《章程修改议案》;
4. 讨论会议议程中规定的其它事项;
5. 讨论由理事提出的其它书面动议,该动议应由至少四分之一正式理事签署,并在会前两周提交论坛秘书长。
(四) 理事大会主席由理事长担任。如果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其他常务理事代其行使职责。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法定人数及投票出席理事大会的法定人数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理事大会特别会议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有权根据四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召开理事大会特别会议,讨论有关紧急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设立:常务理事会为理事大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对理事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负责论坛工作的总体监督和指导,每年举行二次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全国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由出席全国理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选举通过产生。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候选人的产生,可参照地区和行业均衡的原则。
理事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为:
1. 在论坛的业务领域有着重大影响及良好声誉;
2. 身体健康且能胜任论坛的正常工作;
3. 没有受过刑事处分;
4. 拥有完全的民事能力。
理事长及副理事长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1. 审议由秘书长提交的论坛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预算;
2. 任命论坛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3. 审议秘书长提交的《章程》或《章程修改议案》;
4. 批准论坛重大的规章、制度;
5. 决定理事大会的召开,并审议通过理事大会议程;
6. 向理事大会报告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的产生 常务理事会决议由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全体常务理事简单多数通过生效。在出现均票情况下,理事长享有最终决定权。常务理事会也可采用非会议形式对论坛重大问题或紧急事项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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